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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1986年开始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事业单位的各级...
对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年度考核与聘期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以年度考核为主。考核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日常工作应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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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均要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档案。各级人事部门要及时对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任职资格情况、组织推荐情况、评审情况、考试成绩、论文答辩成绩、考核结果、聘任情况、工作业绩、专业技术成果、培训及奖惩等情况进行如实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档案原则上按行政干部管理权限管理,获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专业技术档案要报集团公司人事部备案,获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专业技术档案要报省级分公司备案。未经备案的人员一律不承认其任职资格。
事业单位的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的规定,该条例只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而对于事业单位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问题,该条例并没有规定。因此,为了弥补《工伤保险条例》之不足,扩大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于2005年12月29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的规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逍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均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不屈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而对于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前述规定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可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也可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执行。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具体情况确定。
关于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合同,具体要看乙方工作时间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同意,可延长工作时间,但不得超过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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