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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人可以为他人设立居住权。 居住权是房屋所有人与居住权人通过合同设立或者房屋所有人通过遗嘱赋予当事人居住权,即居住权人有权对他人的住宅...
从效果上讲是一样的但是看这个文字出现的对方是什么地位有比较大的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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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在房子里可以设有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等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户口在房子里的行为人自身对房屋享有使用权,使用权包括居住权。
有居住权居住权的主体仅限自然人,不应包括法人。[2]因为法人对于房屋的使用是基于经营或其它特定的目的的需要,而不是生存和生活居住的基本需要,更何况当下的租赁制度已经可以满足法人的需要。居住权的主体一般分为两类,一是基于血缘亲属关系产生与房屋所有人有特定身份关系的自然人,如未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父母对于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的房屋享有居住权、离婚后生活困难无居所的一方对另一方房屋的居住权以及依靠房屋所有人扶养、抚养而又没有住所的家庭成员对于房屋所有人的房屋享有居住权等。另一种是与房屋所有人不具备血缘亲属关系的自然人,如朋友、保姆等。
依据我国法律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自由进行房屋交易活动。具体而言,不动产权属证书乃是权利人对其所拥有的不动产物权的权威性证明文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上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应与不动产登记簿保持一致;若两者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之处,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实存在错误,否则应以不动产登记簿所记录的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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