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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房再婚的配偶不一定享受居住权,居住权的设立需要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
对于公房再婚的配偶一般不享受居住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配偶对另一方名下的房产不直接享有居住权,但在与另一方签订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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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房再婚的配偶不一定享受居住权,居住权的设立需要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根据《建设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1〕107号)第二条规定,退伍军人属于地方人员,经批准借住军产住房的地方人员,应当与住房产权管理单位签订借住协议,办理借房证。借住期间应当按照军队有关规定交纳房租、水电、取暖等费用。所以,退伍军人过世后,配偶可以应当与住房产权管理单位签订借住协议,办理借房证,借住期间应当按照军队有关规定交纳房租、水电、取暖等费用。
因为房子是这对再婚夫妻的共同财产,一方去世后,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启动法定继承程序,即另一方除了可以获得房产的百分之七十五外,还可以参与剩下的百分之二十五份额的分配。这样,如果该方卖掉房子的话,应该向其他房产份额的产权人支付相应房产份额的房款。其他子女很难阻止对方的买房行为,因为该房子,其他子女拥有的份额太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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