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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是调节房地产市场的主要税种,其征税爱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获到的增值额,而增值税的征税爱人也为增值额。笔者从土地增值税的存废分析入手,结合该税种的征管现状,提议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的若干建议。 一、土地增值税管理现状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土地增值税已成为地方税种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地方财力的贡献日益增强。以江苏为例,2021年土地增值税入库22.73亿元,占地方税收的2.73%,到2021年该税种入库规模已攀至170.36亿元,与2021年相比,增长6.5倍,2021年入库444.78亿元,已成为仅次于营业税、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第四大税种,税收结构占比达8.6%。
1、对应增值部分等于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处以房屋总价款(房屋购买价格加上贷款总利息)乘以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减去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2、且离婚时,婚后房屋增值的部分,以及婚前房子在婚后增值(自然增值除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个人房产的婚后增值部分,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自然增值指婚前财产在不改变状态的情况下实现的增值,一旦改变状态投入生产经营,所获得的增价性质就会发生变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况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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