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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单位没有缴费,或者不按照规定足额缴纳的,依照社会保险法给予处罚。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第八十四条:用...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没有足额缴纳、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一)赔偿劳动者少得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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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社会保险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可以去当地的社保局举报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处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催办或者催缴通知书,限期补办或者补缴;逾期不补办、不补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二)不报、少报或者匿报单位人数和工资总额的;(三)不按照规定时间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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