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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没有足额缴纳、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一)赔偿劳动者少得或者...
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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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没有足额缴纳、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一)赔偿劳动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业保险金损失。 (二)承担应当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费用。 (三)承担工伤保险费有关的罚款、滞纳金等费用。 (四)承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罚款等费用。 (五)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其它费用。 如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致使不能及时转移档案而影响劳动者重新就业的工资损失等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该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该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02 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律后果: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加收滞纳金、强制执行、行政罚款、承担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自行申报的本单位工资总额、职工人数少于实际数字的,即为瞒报。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的,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可以查询其存款账户、划拨工伤保险费,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或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财产,以抵缴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欠缴期间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各地一般都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催办或者催缴通知书,限期补办或者补缴;逾期不补办、不补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二)不报、少报或者匿报单位人数和工资总额的;(三)不按照规定时间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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