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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协议的买方或者其他不动产权协议当事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权协议,为保障将来...
房屋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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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如下:神通广大(为甲)(是于二OO一年十月一日有死亡证明,此人是检察院要员,签了个二OO一年八月三十日预售合同,但签字不是本人平时办公字迹,有实物对照,妻子走一步,跟了公安局甲{的舅舅是中院院长},)他的预告登记在第一页最后一格,在这一个格里登记三个厅,划了俩厅。别人登记时间是7月11日,并出庭做证说没登记过,也没买开发的房,此登记是假,第二页也是7月11日和12日,唯独甲的登记是7月24日和04年5月27日,并在此人预售合同上盖了O二年九月三十日才批准成立(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单位的公章。甲的预售合同时间是二OO一年八月三十日(此时此地还没批。实属无效合同。)法院几次开庭就以预告登记为由,将我的厅判给甲。中法行政案查明,他们预告登记违背程序,于二OO七年一月做出裁定。中法民事案没采纳,于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做出再终审判决,但不否认违背程序,可他买卖在先维持原判。随后法院执行局的就强行我三天后必须搬出,不搬就往外扔大厅的东西。我找帮我打官司那个售房人(为乙),乙说,买卖不破租赁,你再签份假合同,他就不能撵你了,我继续帮你打。可三天后,执行局的来了强行让我搬。不搬就雇人往外扔,丢掉不负责。我找乙,乙说此厅跟我没关系,我万般无耐真正跟甲签了合同交租金,我向乙索取我的不动产发票并录了音,乙仍不给。O八年我到高院立案,立案厅的说,再审的案子高院不予立案。我又找乙,乙不见我。O九年四月高院来了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并于九月十一日开了厅。我主张我的权利,亮出我的所有证据和录音,乙否认她拿我不动产发票,并说录音不是她说的。高院办事员问是否同意和解,甲不同意,乙不同意,我也不同意,让我们回去听信。一O年一月二日甲到我单位拉闸断电闹事,亮工作证扬言什么黑道白道,三日又来闹,我报了警,并找了他的局长。甲到后院找了乙在车上呆了近四十分钟。年前听说乙撤诉了。乙一撤诉,肯定维持原判,我的房子又成甲的了。故,我请求我能否立案?
房屋产权登记过程中存在的行为风险有: 1、证件不齐全,确权证据链脱节。 2、伪造证件或者仅提交复印件而未经与原件校验的,有出证单位失误以致与事实不相符的。 3、证件无效。
1、预告登记房屋权利人是预告登记的申请人。 2、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3、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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