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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吸收犯的吸收关系,法学界通常认为有三种情况: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施行为吸收准备行为和主要行为吸收行为。...
这么给您解释吧,吸收犯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牵连犯,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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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行为触犯的罪名性质各不相同。牵连犯的数量行为违反了不同的罪名和不同的罪质。吸收犯的数量行为违反了相同的罪名和相同的罪质。2、数字行为之间关系的含义不同。牵连犯的数量和行为是牵连关系。具体来说,牵连关系是手段、目的、原因和结果的关系。从实质上来说,牵连关系也是一种吸收关系。但是,这是刑的吸收关系,不是罪的吸收,吸收的罪还是独立存在的。吸收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是吸收关系,是罪的吸收,吸收罪不再存在。3、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牵连犯的数量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者的数量行为表现为准备行为、未遂行为、实施行为、暂停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4、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吸收犯罪行为的意图是相同的;它的数量可能多,但性质相同,是针对同一行为对象,侵犯同一直接对象的意图。牵连犯的数字行为的意图不同。支配方法行为、目的行为、结果行为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虽然是为总的犯罪目的服务,但其本身则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5、侵犯的对象和作用的对象不同。构成吸收犯的数量行为必须侵犯相同或相同的直接对象,并指向相同的具体犯罪对象;构成牵连犯的数量行为侵犯的直接对象必须不同,不必作用于相同的具体犯罪对象。6、主观区别。虽然牵连犯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几种犯罪行为,但在这种犯罪目的的制约下,行为人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目的、方法和结果相对应的几种犯罪故意。犯意的异质性和相对复数性是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之一。吸收犯必须以犯意为基础,为了达到具体的犯罪目的,实施了几种犯罪行为。犯意的同一性和单一性是吸收犯的显著特征之一。两者在处断原则上存在差异。一般认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般是从重处断,即从重处罚,有时还处轻罪附加刑。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只以吸收罪论处,不考虑被吸收罪。
1、从集合犯可具有数个犯罪行为来看,集合犯与吸收犯相近似,两者相似之处在于: (1)集合犯与吸收犯,均是在着手行为之前具有连续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的意思倾向。 (2)集合犯与吸收犯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在时间上可以有间隔,即在行为与行为之间,不要求有连续性。 2、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集合犯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是法律性质相同的数个犯罪行为;而吸收犯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是不同的犯罪行为。 (2)集合犯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不存在吸收关系,而是数行为在总体上被法律评价为一罪,所以是法定的一罪;而吸收犯的数个行为均独立构成犯罪,存在着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的吸收关系,数行为本质是数罪只因吸收关系而作为一罪处理,即成立吸收行为一罪,所以是处断的一罪。
主观方面明显不同。 2.结果在定罪时所起作用有所不同。 3.从处罚方面看,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故意犯罪。 由于过失的主观恶性明显小于故意,所以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不同于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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