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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下列原则处罚:1、行为吸收轻行为原则。2、行为吸收从行为原则。3、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即数行为中如果某一行为是为实施另一行为所进行的准备...
吸收犯是事实上有数个不同行为,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而只成立一个罪名的犯罪。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前后行为在性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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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举例,这个比较难找到,XX盗窃枪支后私藏在家----私藏枪支是罪,盗窃枪支也是罪,私藏枪支的行为被盗窃枪支的行为所吸收,仅成立盗窃枪支罪.,入室抢劫,必须要非法入侵他人住宅才能进行;吸收组成部分的行为,如伪造增值税发票后又伪造配套的印章,当然不可能分为伪造发票罪和伪造印章罪两罪实行数罪并罚;吸收当然结果的犯罪,比如制造枪支后持有枪支,持有是制造的必然结果。
吸收犯是事实上有数个不同行为,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而只成立一个罪名的犯罪。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前后行为在性质或程度上有轻重差别时,重行为应当吸收轻行为; (二)实施行为吸收预备行为。有预备行为又有实施行为时,预备行为为实施行为所吸收; (三)主行为吸收从行为。某人在干共同犯罪中,开始为从犯,后来成为骨干分子。 吸收犯依照吸收行为成立后的罪名论处,不适用数罪并罚。 【辟谣】 吸收犯是故意犯罪? 真相:是的 解析: 基于一个确定的犯罪故意,这是吸收犯的主观特征。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是为实现同一个犯罪意图,由同一个犯罪故意支配。数行为由一个故意支配,说明吸收犯只能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例如,行为人为杀害李四,第一次杀人未遂,第二次将李四杀死。两个杀人行为都出于一个杀人故意,是吸收犯。 不论吸收犯表现为几个犯罪行为,其犯罪故意只能是一个,而且是一个确定的犯罪故意,指向具体的危害结果,这是吸收犯区别于连续犯的一个重要特征。 【提醒】 吸收犯和牵连犯的区别是什么? 吸收犯和牵连犯的区别如下: 1、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质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质相同的犯罪。 2、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具体说来,牵连关系是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关系。从实质上来说,牵连关系也是一种吸收关系。但这是一种刑的吸收关系,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的关系是吸收关系,这种吸收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4、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数量可能多个,但性质是相同的,且是针对同一行为对象,侵犯相同直接客体的故意。牵连犯的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支配方法行为、目的行为、结果行为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虽然是为总的犯罪目的服务,但其本身则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
一般可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如果情节轻,是可以争取缓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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