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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定吸收犯,吸收犯的定性标准

2021-11-07
吸收犯实际上有几种不同的行为,其中一种是吸收其他行为,而只有一种是犯罪。包括以下情况:(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当前后行为在性质或程度上有轻重差异时,重行为应吸收轻行为;(二)实施行为吸收准备。当有预备行为和实施行为时,预备行为被实施行为所吸收;(3)主要行为从行为中吸收。在共同犯罪中,有人开始为从犯,后来成为骨干。吸收者根据吸收行为成立后的罪名论处,不适用数罪并罚。【辟谣】吸收犯是故意犯罪?真相:是的分析:基于一定的犯罪意图,这是吸收犯的主观特征。行为人实施的几种行为是为了实现同一犯罪意图,由同一犯罪故意控制。数字行为由故意控制,表明吸收犯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举例来说,行为人为杀害李四,第一次杀人未遂,第二次杀死李四。两种杀人行为都是出于杀人故意,是吸收犯。无论吸收犯表现为几种犯罪行为,其犯罪故意只能是一种,是一种确定的犯罪故意,指向具体的危害结果,这是吸收犯区别于连续犯的一个重要特征。【提醒】吸收犯和牵连犯有什么区别?吸收犯和牵连犯的区别如下:1。数字行为犯罪的性质不同。牵连犯的数量行为违反了不同的罪名和不同的罪质。吸收犯的数量行为违反了相同的罪名和相同的罪质。二、数字行为之间关系的含义不同。牵连犯的数量和行为是牵连关系。具体来说,牵连关系是手段和目的。原因和结果。牵连关系本质上也是一种吸收关系。但是,这是刑的吸收关系,不是罪的吸收,吸收的罪还是独立存在的。吸收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是吸收关系,是罪的吸收,吸收罪不再存在。三、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牵连犯的数量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量行为表现为准备行为、未遂行为、行为、暂停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4、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吸收犯罪行为的意图是相同的;它的数量可能多,但性质相同,是针对同一行为对象,侵犯同一直接对象的意图。牵连犯的数字行为的意图不同。控制方法行为、目的行为、结果行为的具体犯罪意图虽然是为总体犯罪目的服务的,但其本身有不同的内涵。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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