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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污水管维修,如果要维修的室内污水管,是属于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可以用维修基金进行维修的。如果要维修的室内污水管,不是...
物业维修基金买卖合同解除时应该注意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指专项用于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也俗称为“大修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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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修理基金的缴纳方法:为了加强住宅共享部门.共享设施设备维护基金的管理,维护住宅所有权人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的正常修理.使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发行《住宅共享部门共享设施设备维护基金管理方法》的通知》(2008已有新版文件《住宅专业修理资金管理方法》)等相关规定,各城市建立了各自的住宅修理基金缴纳使用的具体实施方法。新建商社住宅首期维修基金,房地产经纪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格的3%-4%缴纳的购房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格的2%-3%缴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房地产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替监督,本利由业主所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必须与市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设房地产管理区域的修理基金账户,用于住宅共享部门。共享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更新.改造。售后服务公房缴纳法根据上海公积金发行(1995)字第25号。上海房地产改革(1995)415日等文件规定,公共住宅销售后形成三个基金:修理基金、电梯泵基金、邻居养护基金,通常被称为三个基金。在三个基金中,维修基金由购房者和销售者按房价比例支付,电梯泵基金和邻居养护基金由销售者按房价收入支付。缴纳标准:首期维修基金由购房人和出售人分别交付而组成。(1)根据市政府发布的1994、1995、1996、1998、1999公有住房出售方案规定:计算公式=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比例×面积。比例为多层:购房人付1、5%,出售人付6%;高层:购房人付1、5%,出售人付12%。(2)2001年方案规定:购房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元(多.上层相同)卖方:多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1、88元,上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43、76元。新建商社缴纳法《上海市商社住宅修理基金管理方法》首期修理基金缴纳、账户建立、缴纳期限规定一般按以下标准执行:1、首期修理基金缴纳:新建商社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应按以下标准缴纳首期修理基金:配备电梯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格的4%缴纳,不配备电梯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格的3%缴纳。配备电梯的住宅,购买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的3%缴纳的不配备电梯的住宅,购买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的2%缴纳。2、维修基金专家的设立:维修基金应设立专家,以一个房地产管理区域为单位,按每个住宅设立账户,分成每个住宅单元的账户,一个住宅有两个以上的门户,按门户设立账户,分成每个住宅单元的账户。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房地产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替监督,本利由业主所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发生的房地产修理.更新,不得使用修理基金。其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3、第一期修理基金的缴纳期限: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买者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的期限缴纳第一期修理基金:(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处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的初始登记之前,应当将该新建商品住宅的修理基金存入专家银行(2)购买者在处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应当按照标准将购买的商品住宅的修理基金存入专家银行(3)业主委员会成立时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5天内,按照标准缴纳修理基金存入专家银行。
物业或售房单位代收后连同开发商应承担部分的维修资金一同存放到当地制定银行(一般为建设银行)由政府房地部门监管,账户归属业主。正常情况下,业主大会未成立之前,这笔维修资金不得使用,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用于公共部位的大修等事项,但需经过有关业主一半以上同意。维修资金的分摊可按层、按幢或按区域。
在判断楼上下水道返水或漏水情况之前,首先需要明确其状态。为了准确了解问题,受损业主可以请房屋质量检验部门对漏水原因以及如何修补进行鉴定。同时需要查看房屋是否仍在质保期内。通常情况下,新购房子的防水质保为5年,管道质保为2年。 如果房子漏水并非人为原因,并且仍在质保期内,那么开发商就有责任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下水道反水就是物业赔。 如果房子不在质保期内,可以通过邻里双方的协调解决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可以向楼下或邻居说明情况,并提出修补要求以及修补期间对对方造成损害的赔偿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根据第八十条,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其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根据第八十一条,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以及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根据第八十二条,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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