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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入支付搬迁费:(一)征收住宅房屋,每次搬迁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7元标准发放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照60平方米计算。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发放两次搬迁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发放一次搬迁费。(二)征收非住宅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支付搬迁费。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以下办法计算、结清差价:(一)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为相同建筑结构的,原建筑面积部分互不结算差价;对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应得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该房屋的价值结算差价。(二)产权调换房屋建筑结构优于被征收房屋的,对原建筑面积部分,被征收入按每平方米1000元交付差价;对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应得面积部分,由被征收入与房屋征收部门按该房屋价值结算差价。
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入协商选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3日将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时间、地点、程序等相关事项告知被征收入。被征收人应当持房屋权属证书,在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参加协商。参加协商的被征收人数量不得少于被征收入总数的三分之二,50%以上参加协商的被征收人选择的评估机构为该项目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选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通过摇号或者抽签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并由机关现场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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