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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入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在房...
被征收入采取伪造文书、恶意串通等违法方式骗取征收补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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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予以调整并公布差价结算、临时安置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费、搬迁奖励、违约金等标准。
被征收房屋已通过买卖、赠与等民事行为发生权属变更、转移,但未依法办理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的,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产权人为被征收入。法定权利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并经确认为新的房屋权属人的,该法定权利人为被征收入。
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入协商选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3日将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时间、地点、程序等相关事项告知被征收入。被征收人应当持房屋权属证书,在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参加协商。参加协商的被征收人数量不得少于被征收入总数的三分之二,50%以上参加协商的被征收人选择的评估机构为该项目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选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通过摇号或者抽签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并由机关现场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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