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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方式: 首先,应当由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合同。 然后,当事人共同前往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当事人应当提交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专利权质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最后,专利行政部门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相应质押证明。
1、国家知识产权局是专利质押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由协调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协调部门)负责。2、登记申请文件齐全,费用支付完成之日为受理之日。3、协调部门将受理后的申请文件输入专利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数据库进行管理。4、如需更正,通知当事人根据更正通知限期更正。5、逾期不更正、更正不合格或者不登记的,不予登记。6、检索登记申请中涉及的专利权,确认其在质押期间的法律状态。7、协调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不含更正时间)对登记申请作出审查决定。《专利质押登记办法》第十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布专利质押登记的以下内容:出质人、质权人、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质押登记日等。 专利质押登记后变更、注销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公告。
1、国家知识产权局是专利质押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由协调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协调部门)负责。2、登记申请文件齐全,费用缴纳之日为受理日。3、协调司将受理后的申请文件输入“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数据库”,进行管理。4、如需补正,通知当事人按《补正通知书》限期补正。5、逾期不补正、补正不合格或不予登记的,不予登记。6、检索注册申请涉及的专利权,确认其在质押期间的法律状态。法律状态不明确的,不予登记。7、协调司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不含补正时间)对登记申请作出审查决定。不予登记的,向当事人发出《不予登记通知书》,说明理由。对准予登记的,向当事人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流程管理部门发出《准予登记通知书》,进入各审查部门相应的授权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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