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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是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由协调管理司(以下简称协调司)负责。二.登记申请文件齐备且费用交纳完毕之日为受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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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为促进专利权的使用和资本整合,确保债权的实现,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的,质押登记的效力自始至终无效。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是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由协调管理司(以下简称协调司)负责。 二、登记申请文件齐备且费用交纳完毕之日为受理日。 三、协调司将受理后的申请文件输入“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数据库”,进行管理。 四、如需补正,通知当事人根据《补正通知书》限期补正。 五、逾期不补正、补正不合格或出现不予登记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六、对登记申请所涉及的专利权进行检索,确认其在质押期间的法律状态。 七、自受理日起15日内(不含补证时间),协调司对登记申请作出审查决定。《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十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质押登记的下列内容:出质人、质权人、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质押登记日等。专利权质押登记后变更、注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登记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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