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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是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由协调管理司(以下简称协调司)负责。二.登记申请文件齐备且费用交纳完毕之日为受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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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出质人、质权人及其代理人均视为质押合同当事人。作为当事人,可以单独或共同提出专利质押合同的登记请求。《专利质押登记办法》第七条申请专利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质押登记申请表;(二)专利质押合同;(三)双方的身份证明;(4)委托代理人,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资产评估后,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文件应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语的,当事人应当附上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为促进专利权的使用和资本整合,确保债权的实现,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的,质押登记的效力自始至终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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