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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以受委托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业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与补...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擅自提高补偿标准、擅自转让或者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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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入协商选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3日将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时间、地点、程序等相关事项告知被征收入。被征收人应当持房屋权属证书,在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参加协商。参加协商的被征收人数量不得少于被征收入总数的三分之二,50%以上参加协商的被征收人选择的评估机构为该项目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选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通过摇号或者抽签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并由机关现场公证。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条例。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性质、用途的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为准。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簿未标注套内建筑面积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地产测绘机构测绘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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