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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渡期限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临时安置费按照季度或者补偿协议约定时间支付。过渡时间出现不足整月的天数时,不足15日的(含本数),按照半个月计算;15日(不含本数)至30日的,按照1个月计算。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未按期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临时安置费的,从逾期之月起,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未按期支付额度的5‰向被征收人逐月另行支付违约金。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符合公共利益情形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签订补偿协议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补偿决定的;(五)未按照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给予补偿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不给予货币补偿或者逾期不提供现房的。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符合公共利益情形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签订补偿协议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补偿决定的;(五)未按照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给予补偿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不给予货币补偿或者逾期不提供现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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