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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为什么不能作为拆迁人

2021-11-15
(1)拆迁人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是行政相对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行使行政许可权、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政主体。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为拆迁人,自行发证,集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于一体。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仅对拆迁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查处违法行为,而且直接从事拆迁活动,显然是不合适的。(2)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充当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的,既是拆迁行政管理人,又是实施拆迁的当事人,可能会因经济利益驱动滥用权力而影响行政管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特别是拆迁当事人之间不能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的,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或实施强制搬迁,可能导致执法不公。(3)转变政府职能的基本要求是剥离政府管理和市场主体。政府要依法行政,退出大量直接参与具体拆迁事务,管理好政府应该管理的事情,重点加强立法、监督管理,做好服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从事建设活动。这也要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能充当拆迁人和房屋拆迁单位。因此,为了保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公正行使行政权力,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制定上述规定。

相关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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