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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管理部门不能作为拆迁人。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自行或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能作为拆迁户,也不能接受拆迁委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必须以房屋拆迁许可证中明确记载的拆迁人、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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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管理部门不能作为拆迁人。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自行或者接受拆迁人委托动员被拆迁人,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拆迁管理部门只是委托实施,承担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的具体工作。
(1)拆迁人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是行政相对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行使行政许可权、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政主体。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为拆迁人,自行发证,集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于一体。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仅对拆迁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查处违法行为,而且直接从事拆迁活动,显然是不合适的。(2)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充当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的,既是拆迁行政管理人,又是实施拆迁的当事人,可能会因经济利益驱动滥用权力而影响行政管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特别是拆迁当事人之间不能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的,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或实施强制搬迁,可能导致执法不公。(3)转变政府职能的基本要求是剥离政府管理和市场主体。政府要依法行政,退出大量直接参与具体拆迁事务,管理好政府应该管理的事情,重点加强立法、监督管理,做好服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从事建设活动。这也要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能充当拆迁人和房屋拆迁单位。因此,为了保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公正行使行政权力,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制定上述规定。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以市、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导,由政府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来具体实施征收拆迁补偿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其相关职责分工、配合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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