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房屋拆迁委托。这样规定的原因有三: (1)拆迁人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房屋拆迁委托。这样规定的原因有三: (1)拆迁人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房屋拆迁委托。这样规定的原因有三: (1)拆迁人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是行政相对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行使行政许可权,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政主体,如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拆迁人,则是自己给自己发证,集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于一身,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既对拆迁活动实施管理、监督和查处违法行为,自己又直接从事拆迁活动,显然是不合适的。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如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充当拆迁人或接受拆迁委托,既是拆迁行政管理方,又是实施拆迁当事人,就可能因经济利益的驱动滥用权力而影响行政管理的客观性、公正性,特别是拆迁当事人之间就拆迁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拆迁管理部门将予以裁决或实施强制搬迁,就可能出现执法不公的问题。 (3)转变政府职能的基本要求,是把政府管理与市场主体剥离开,政府要依法行政,从原来大量直接参与具体的拆迁事务中退出来,管好政府该管的事情,集中精力在加强立法、监督管理、搞好服务上;建设单位要依法从事建设活动。这也要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能充当拆迁人和房屋拆迁单位
拆迁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管理。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可以根据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和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文件,重新安置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补偿其损失,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
房屋拆迁,关系到国家建设能否顺利进行以及被拆迁人的生产和生活。它与社会各方面利益密切相关,属于敏感而又十分普遍的社会问题。因此,国家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部门,依法对房屋拆迁进行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为了进一步明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关系,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领导工作,建设部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作了明确规定。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和现行机构、职能分工,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由建设部主管,省、自治区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主管。城市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和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明确城市房地产部门或建设系统的一个部门或机构,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时为了保证房屋拆迁主管行政管理和执法的公正性、客观性,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与房屋估价、房屋产权、住房政策部门的协调,此项工作不能授权开发办或土地部门管理。此外,关于房屋拆迁管理还有许多协同管理机构。如当地街道办事处、公安部门、房地产产权等管理部门,城建部门、规划部门等。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6人已浏览
97人已浏览
99人已浏览
14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