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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按法律规定支付产检工资是否违法?

2024-12-20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也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于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女职工,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此外,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进行产前检查。 根据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因此,女职工需要首先咨询单位是否为其缴纳了生育保险基金。此外,单位还需告知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与产假工资方面的发放规定,以及当地政府的具体规定,以确保女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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