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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使用权不可以转让。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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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六)过户申请书。过户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过户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过户,并提交经公证的代理履行承租房屋义务的保证书。没有符合过户条件的,出租人可以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
未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房,能够进行承租权(即使用权)的转让和交换。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房,主要是独用成套公房,不能够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但可同步进行政策购房和上市交易。公房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应征得出租人的书面认可,由受让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换合同。公房的转让和交换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有住住人的认可。另外,下列公有寓居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一、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 二、属部队、宗教团体所有的或者在学校校园内的; 三、产权不明晰的; 四、承租人拖延租金尚未结清的; 五、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实政策的; 六、已列入户籍冻结范围的; 七、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私行搭建的; 八、列入本市危棚简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由出租人要回的。除上述限定的情形外,出租人应当认可承租人进行房屋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不是,租赁和转让时两种不同的概念。转让,是卖掉的意思。 1、使用权转让,是把自己的使用权有偿让度给别人 2、租赁:使用权人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承租人的行为。其特点是使用权在一定时间内转移,并多次按期结算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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