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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原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双方均有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的话,应当(也就是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因此在2008年1月1日前终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0年,用人单位愿意续订的,劳动者可以提出并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如果用人单位不愿再续订的,就不存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必要条件了.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而在2008年1月1日后终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具有上述同样条件的,只要劳动者提出,无论单位同意不同意,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签了就业协议后,只要还未毕业的,还算是应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是即将毕业的学生。当一名学生进入其教育层次中的最后一学年的时候,这一年当中,该学生为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参加工作的,一般不视为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暂时不属于劳动关系。
你去事业单位一般都是聘用合同,两者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都必须遵守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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