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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主动提出不续签的,必须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除了使用者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更新劳动合同外,劳动者不同意更新的情况下,使用者应向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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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为劳动合同的终止 简单来说,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那么,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如何赔偿呢?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费,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那么,在劳动合同到期又没有续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仅限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终止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笔者理解是,用人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前有义务以不低于原劳动合同条款与劳动者续签,所谓原劳动合同条件应指:岗位、工作内容、工资报酬均不变,其中,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应随最低工资调整而调整。 为达到以上目的,用人单位要收集向劳动者续签证据,并显示劳动者不同意续签或同意续签,但要提高合同条款的情形。 实务中,大部分劳动者均表示合同到期,仍想继续续签,如劳动者不满意工作环境,大可在合同到期前辞职,不必苦等合同到期,因为,从解除劳动关系角度来讲,劳动者提出解除的,没有成本,除有培训等特殊约定外,无须承担违约责任。而相反,用人单位如在合同期内解除合同,可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甚至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或者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2008年元月1日起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本人工资,按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补贴和津贴、加班工资、奖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计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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