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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处理如下: 一、卖方返还房价,买方返还房价,涉及房屋因买方装修增值部分的卖方可给予适当补偿。 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
如果具有以下情形之 一,那么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1、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意思表示不真实; 3、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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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你所说的案件其实涉及到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 第一,你要向法院诉讼确认周某与赵某的买卖合同无效;第二,你要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赵某的房产登记。 对于民事诉讼,周某与赵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时无效的诉求,从你所说的情况来看,是完全成立的。被告周某办理买卖过户手续的委托书等是属于伪造的,也就是说周某没有真正的权利可以处理涉案的房产,这种代理行为是无效的。 对于行政诉讼,你要撤销赵某的房产登记,变更为你的产权人登记。
若是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需要看是因为什么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双方按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至于定金的处理方案,则是根据各自的过错来决定是丧失定金、双倍返还或者是部分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可知,如果因当事人一方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来处理,比如基于出卖人欺诈等原因而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民法典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无效合同取得房屋或者购房款的,要返还房屋或者购房款,造成损失的,有过错一方要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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