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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累计计算。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过了法定的医疗期,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医疗期计算方法为:1、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并且在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为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位为三个月; 2、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并且在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为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六个月; 3、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4、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5、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6、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7、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员工病假工资的计算方法如下:1。病假工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1)劳动合同约定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职位(职位)相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的标准确定。(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未约定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代表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当签订工资集体协议。(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本人岗位(岗位)月工资的70人计算%确定。此外,按上述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2、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按以下方式确定:(1)员工疾病或非因工伤连续休假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①连续工龄不足2年的,按本人工资6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80%计发;④连续工龄不满6年8年的,按本人工资90%计发;⑤连续工龄8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100%计发。(二)职工疾病或者因工伤连续休假6个月以上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①连续工龄不足一年的,按本人工资40%计发;②工龄连续一年不满三年的,按本人工资5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算发行。确定病假工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后,即可计算病假工资金额。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1)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2)在本单位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工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3)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生病或者非工伤;(4)孕期、分娩、哺乳期妇女;(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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