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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是指:根据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的书面合同。 2、商标专用权质押须向其管理部门...
借款人与贷款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质押的原因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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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财产作价出质,将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债权担保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设立权利质押担保。也就是说,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担保,是通过质押的方式实现的。在质押关系中,商标注册人为出质人,对方当事人为质权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是注册商标专用权。
既然商标权包含使用权和禁止权两方面内容,使用权又可细分为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许可使用权又可授予被许可人分许可使用权(是指经许可人同意或明确授权,被许可人可以许可第三方使用该注册商标),则究竟哪项一容能够成为商标权质押的客体?当我们笼统地讲“商标权质押”时,是不是指商标权的各项内容必须一并出质呢?禁止权和分许可使用权是否可以单独出质?我们认为,对禁止权而言,因为其仅是一项隐含的、消极的和保护性的权利,其本身并无财产性价值,因此,以商标权的禁止权单独出质实无意义,禁止权只能与使用权一起共同出质。而对于分许可使用权,情形则大不相同。尽管商标权人授予被许可人以分许可使用权这一方式可能蕴涵很大的商业风险,但被许可人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获得了商标的使用权,而且还获得了商标再许可使用权,使得被许可人可以通过流动商标使用权的方式(当然是在一定的时期内)来获得收益。如果我们承认可以用通过许可商标使用权来获得的收益作为实现债权的方式之一的话,则至少在理论上,被许可人获得的这种独立于许可人本身的特殊的分许可使用权,是可以作为质权的标的而单独设定质权的。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时生效,而商标专用权的质押权利则在质押合同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生效。 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押权利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债权,后者是担保物权,合同只要经过双方的合意达成一致即可生效,物权的生效则要经过权力机关法定的程序。我国之前的法律一直没有把两个概念区分开来,直至《物权法》的颁布才将区别确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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