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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时生效,而商标专用权的质押权利则在质押合同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生效。 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押权利的...
质押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办理完成相应手续后合同生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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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商标专用权的获得大多都是通过向商标局的申请而获得,而商标局一旦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就会将该商标进行公告并予以登记。将商标专用权出质给他人,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商标局办理质押登记,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因商标专用权的获得大多都是通过向商标局的申请而获得,而商标局一旦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就会将该商标进行公告并予以登记。将商标专用权出质给他人,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商标局办理质押登记,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既然商标权包含使用权和禁止权两方面内容,使用权又可细分为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许可使用权又可授予被许可人分许可使用权(是指经许可人同意或明确授权,被许可人可以许可第三方使用该注册商标),则究竟哪项一容能够成为商标权质押的客体?当我们笼统地讲“商标权质押”时,是不是指商标权的各项内容必须一并出质呢?禁止权和分许可使用权是否可以单独出质?我们认为,对禁止权而言,因为其仅是一项隐含的、消极的和保护性的权利,其本身并无财产性价值,因此,以商标权的禁止权单独出质实无意义,禁止权只能与使用权一起共同出质。而对于分许可使用权,情形则大不相同。尽管商标权人授予被许可人以分许可使用权这一方式可能蕴涵很大的商业风险,但被许可人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获得了商标的使用权,而且还获得了商标再许可使用权,使得被许可人可以通过流动商标使用权的方式(当然是在一定的时期内)来获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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