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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75条的规定,商标专用权的质押条件是“依法可以转让”。提醒企业办理商标权质押时应该注意以下的问题: 1、出质的商标须是有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并于订立合同之日起 20日内,向商标局申请登记。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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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与贷款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质押的原因和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出质商标专用权的质押价值及借款人与贷款人共同认可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有关的其他事项。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等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以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商标专用权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手续。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时生效,而商标专用权的质押权利则在质押合同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生效。 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押权利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债权,后者是担保物权,合同只要经过双方的合意达成一致即可生效,物权的生效则要经过权力机关法定的程序。我国之前的法律一直没有把两个概念区分开来,直至《物权法》的颁布才将区别确定下来。
质权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电话(含地区号): 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组织名称: 出质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电话(含地区号): 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组织名称: 质押商标注册号: 申请质押塬因: 质押担保主债权种类: 质押担保主债权数量: 评估价值: 质押价值: 质押期限自:至: 质权人章戳(签字): 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出质人章戳(签字): 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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