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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终止后,一般而言是不会再受限制的。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
如果竞业限制条款效力终止,双方当事人不再受到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约束,是不受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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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竞业限制条款的情形: 一、协议主体错误,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当是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 2、超过竞业限制的期限,竞业限制协议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三、不给予劳动者补偿,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
1.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2.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3.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标准、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4.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当同时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内容,但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5.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原单位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在劳动者离职后每月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那么竞业限制条款仍然有约束力。单位没有每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劳动者不受竞业限制。也就是说竞业限制的约束从劳动者离职之日生效,是否继续有效以单位是否每月支付补偿金为准,与怎么解除劳动合同(谁提出解除、以什么理由解除、是否合法解除)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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