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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依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需要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实得工资的20%。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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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该条款中理解,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是有条件的:第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失职、营私舞弊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第二,针对用工单位的业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违反用工合同中的保密义务的;第三,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专项的培训费用和服务期限而不履行的。以上三项支付违约金的条件如果成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劳动者支付适当数额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该条款中理解,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是有条件的:第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失职、营私舞弊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第二,针对用工单位的业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违反用工合同中的保密义务的;第三,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专项的培训费用和服务期限而不履行的。以上三项支付违约金的条件如果成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劳动者支付适当数额的违约金。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使用者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第二种情况是使用者根据本法第36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是,根据工人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6个月以上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工人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2、另外,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481号文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有上限,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新的《劳动合同法》已经没有12个月的上限要求了。但是,根据劳动部1996年发表的354号文件《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一些问题的通知》,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第24条的规定,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使用者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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