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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和立功法律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后自动自首,如实自...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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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新旧法冲突的适用规则应体现在新法优于旧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当新的行政法律规范与旧的行政法律规范冲突时,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新法,即新法生效后发生的事件,新法生效前发生的事件。但是,除非新法明确规定有溯及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指出,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前,具体行政行为在新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二)适用新法更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三)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准自首”、“特殊自首”或者“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其中第二款规定了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并且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行为。如果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果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如果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犯罪人的其他罪行,只是向犯罪嫌疑人核实其他罪行的有关情况,不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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