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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自首论的对象有以下三种人:即已经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里的“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对于投案自首,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投案自由属于犯罪分子积极为本人争取人民法院从轻发落的行为,一经认定,可以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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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和立功法律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后自动自首,如实自首。自首是指司法机关未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未受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自首;犯罪嫌疑人因疾病、受伤或者减少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自首或者信电;司法机关未发现犯罪行为,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自首;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过程中自首;经核实,或者准备自首;犯罪行为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视为自首。若干犯罪嫌疑人只如实供述犯罪中的一些犯罪,只有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才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外,还应当供认所知的同一犯罪嫌疑人,主要犯罪嫌疑人应当供认其他同一犯罪嫌疑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自首并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后,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可以如实供认的,视为自首。第二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刑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认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犯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犯罪行为不同的,视为自首。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犯罪嫌疑人或者司法机关的具体情节。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露他人的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露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核实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核实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一犯罪嫌疑人);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其他突出表现的,视为立功表现。第六条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达案件后,揭露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给予较轻的处罚。第七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露其他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核实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核实属实;阻止其他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一犯罪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无期徒刑。
理解自首的这一条件,应着重把握下列几个问题: 1、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的事实 投案人因法律认识错误而交代违法行为或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的事实,不构成自首。在本案中,罗某杀人后即到派出所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显然不存在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杀人是典型的自然犯,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发生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 2、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 也即自己实施并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另外,就司法实务而言,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既可以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也可以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 3、投案人必须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即犯罪分子应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所实施的全部罪行。如果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犯罪人只能如实地供述自己的主要或基本的犯罪事实,即能够据以确定犯罪性质、情节的犯罪事实,也应视为如实供述罪行。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犯罪的过程中推诿罪责,保全自己,意图逃避法律制裁;大包大揽,庇护同伙,意图包揽罪责;歪曲罪质,隐瞒情节,企图蒙混过关;掩盖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等等,均属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自首。
自首的判决: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后自动自首,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首的罪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有些囚犯自首后仍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犯罪后自首,犯罪较重的,一般可以从轻处罚,有立功表现的,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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