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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法律解释

2021-12-10
自首和立功法律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后自动自首,如实自首。自首是指司法机关未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未受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自首;犯罪嫌疑人因疾病、受伤或者减少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自首或者信电;司法机关未发现犯罪行为,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自首;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过程中自首;经核实,或者准备自首;犯罪行为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视为自首。若干犯罪嫌疑人只如实供述犯罪中的一些犯罪,只有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才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外,还应当供认所知的同一犯罪嫌疑人,主要犯罪嫌疑人应当供认其他同一犯罪嫌疑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自首并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后,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可以如实供认的,视为自首。第二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刑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认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犯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犯罪行为不同的,视为自首。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犯罪嫌疑人或者司法机关的具体情节。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露他人的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露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核实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核实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一犯罪嫌疑人);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其他突出表现的,视为立功表现。第六条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达案件后,揭露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给予较轻的处罚。第七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露其他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核实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核实属实;阻止其他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一犯罪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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