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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承认犯罪,自愿在有关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下,如实解释犯罪事实,最终接受国家审查和判决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自首和立功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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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自首论的对象有以下三种人:即已经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里的“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正在服刑”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执行刑罚的罪犯。 2.如实供述的内容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这里所说的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是指司法机关根本不知道、不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的其他罪行。其他罪行是针对本案罪行而言的。司法机关之所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以至定罪判刑,都是因为他们犯了罪,司法机关掌握了他们的犯罪事实。如果供述了司法机关还不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实质上是自首。如果犯罪分子因盗窃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被判处徒刑后,又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还有一起盗窃行为的,不属于本款所说的其他罪行。对于共同犯罪来说,如果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他人的犯罪,也不属于这种情况。根据本款规定,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应当以自首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处罚。
上的含义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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