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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新法旧法的适用:新的行政法律规范与旧的行政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新法,即新法生效后发生的事件,新法生效前发生的事件。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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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于1999年11月24日通过,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宣布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一些问题的解释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司法解释共有二十七条,包括立案登记制度、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十大方面。
第二十条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案件不属于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法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
新的司法解释适用后旧的司法解释不再适用。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9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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