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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未告知起诉期限的最长保护期由2年变为1年。 《新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将该条改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对行政不作为的起诉期限作出了规定。 《新司法解释》第六十六条对此予以了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所以,对于依申请的行政不作为,最高法认为只能适用六个月的起诉期限,而不能适用六十四条规定的保护期。
《行政诉讼法》先后发布了三个司法解释,即2000年3月8日发布并于2000年3月10日实施的法释[2000]8号,2015年4月22日发布并于2015年5月1日实施的法释[2015]9号,2018年2月6日发布并于2018年2月8日实施的法释[2018]1号。
行政诉讼法新解释共计163条,这里重点介绍一下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与之前司法解释对比,作出的以下几点新规定: 第一、起诉期限的新规定: 1、新解释对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相对人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原解释为两年,期限缩短了。 2、起诉行政行为无效的期限,原解释未作规定,新解释间接规定了行政行为无效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第二、明确了行政受案范围边界,新规定了不产生外部效力的行为,协助执行行为,内部层级监督行为等五种不可诉的行为。 第三、对级别管辖、集中管辖、交叉管辖、特殊情况下的管辖等作出了更详尽的规定。 第四、对诉讼参加人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如:债权人以行政行为损害侵权实现为由起诉,法院应告知先解决民事争议;对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起诉,规定了近亲属先起诉制度等等。 第五、确定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六、对规范性文件审查、一并解决民事争议作出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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