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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4月24日起,宁波市正式施行住房限购、限贷政策。非宁波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或不能...
自2017年4月24日起,宁波市正式实施住房限购和贷款限制政策。非宁波户籍家庭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拥有一套以上住房或者自购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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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运行的通知(宁波市办发〔2017〕〕50)在市政府同意的基础上,自2017年10月1日起,有关事项补充如下:1、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非户籍家庭有一套以上住房或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不能在本市缴纳24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暂停购房(包括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下同)。2、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行政区域新购房屋,必须取得房地产权证书2年后方可转让。购买时间以交易合同网上签订时间为准。市或者有关区域的房地产管理和房地产登记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在交易合同备案和房地产权证书中注明房屋转让限制信息。、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50号)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自2017年10月1日起,就有关事项再作如下补充: 一、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或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暂停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 二、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行政区域内新购买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后方可转让,购买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市或相关区房产管理和不动产登记部门(或单位)应当在交易合同备案和不动产权证书中标明房屋转让限制信息。
限购。根据相关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市区将继续实施限定居民家庭购房政策。 对于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非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能够提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累计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无住房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限新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对于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累计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暂停向其出售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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