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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50号)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自2017年10月1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运行的通知(宁波市办发〔2017〕〕50)在市政府同意的基础上,自2017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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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宁波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或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宁波市连续缴纳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暂停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
非宁波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或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宁波市连续缴纳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暂停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
限购。实施区域限制贷款,限制购买范围包括机场路-鄞州路-福庆南路-甬台温高速-盛莫路-聚贤路-甬江-世纪路-东昌路-望海南路-北环路范围。非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内有1套以上住宅的,或者不能提供从购买之日起3年内在市内连续缴纳24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书的,暂停在购买限制区内购买住宅(包括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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