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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制是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基本人事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身份属性通过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事业单位传...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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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1、单位无故辞退员工的,需要承担《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责任。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甲方(单位):乙方: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2010〕号聘用合同。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经xx(指主管部门)和人事局同意,乙方调整工作。甲、乙双方就解除合同,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解除年月日签订〔2010〕号聘用合同;二、甲、乙双方互免对方赔偿(补偿)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三、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放在乙方个人档案。甲方签名(盖章):乙方签名: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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