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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假可以合并到经济补偿金吗?

2022-08-22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实施办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企业未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应按照日工资的300%给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但计算日工资时应当按照未休年假时间所在年度的工资标准分别计算。 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仍不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前述规定向劳动者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双倍作为补偿金,即应给付正常日工资的600%。 但是根据《年休假办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如果员工自愿放弃年休假且有书面证据证明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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