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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7号2003年4月28日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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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认购书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性质,乙能否据此主张权利,还须进一步审查。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出卖人需在诉讼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否则,商品房预售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债权人和债务人之所以在以房顶账时签订认购书确认权利义务,多因出卖人当时并不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等手续,无法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因此,在审判实践中,需审查出卖人是否取得涉案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来确认认购书是否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若甲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则甲与丙之间的合同亦因此无效,乙和丙各自向甲主张赔偿,都无权再主张房屋的交付。
一房多卖的处理原则是房屋出卖人需要对不能对其履行义务的买房人承担违约责任。首先判断房屋是否变更登记,已经登记的受让人最终购得房屋;如果没有变更登记,就判断谁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的人最终购得房屋;如果前两种情况都没有,就按照合同的先后顺序来确定最终购得房屋。
一房多卖的处理原则是房屋出卖人需要对不能对其履行义务的买房人承担违约责任。首先判断房屋是否变更登记,已经登记的受让人最终购得房屋;如果没有变更登记,就判断谁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的人最终购得房屋;如果前两种情况都没有,就按照合同的先后顺序来确定最终购得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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