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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性质、经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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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乌鲁木齐市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100户以上的,应当经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的有关审批、备案登记手续的公告,并书面告知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建设、房产、国土资源、工商、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房屋租赁;企业、个体工商注册登记;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予补偿。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100户以上的,应当经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经调查登记或者核实认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两家以上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咨询性估价,并根据估价结果,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人不同意咨询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的,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重新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分户评估。征收房屋时,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并在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分段给予奖励,超出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其中,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按6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每户不低于3万元;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小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部分按4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小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部分按2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1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对于持有乌鲁木齐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征收人,给予每户1万元的补助。生活困难且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给予每人1万元补助。因老旧城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全体被征收人半数以上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法规、规章规定的,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会结果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上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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