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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国家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实施办法规定

2021-04-09
乌鲁木齐市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100户以上的,应当经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的有关审批、备案登记手续的公告,并书面告知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建设、房产、国土资源、工商、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房屋租赁;企业、个体工商注册登记;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予补偿。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100户以上的,应当经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经调查登记或者核实认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两家以上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咨询性估价,并根据估价结果,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人不同意咨询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的,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重新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分户评估。征收房屋时,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并在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分段给予奖励,超出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其中,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按6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每户不低于3万元;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小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部分按4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小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部分按2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1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对于持有乌鲁木齐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征收人,给予每户1万元的补助。生活困难且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给予每人1万元补助。因老旧城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全体被征收人半数以上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法规、规章规定的,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会结果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上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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