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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以,因为女职工50岁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享受退休保险待遇,所以不在劳动法保障范围内。50岁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雇佣关系,受到伤害应当通过协商或者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人身伤害赔偿金。 2、法律依据:《劳动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根据关于执行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复函劳社部函〔2002〕97号“对其中原在国有企业工作且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下发之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从事过特殊工种并工作满规定年限的职工和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仍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休年龄执行”。下岗女职工符合以上条件的才可以50周岁退休。
对年满55岁的女职工继续用工,一般是合法的。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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