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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应当组织房屋征收、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信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
制假造假、骗取补偿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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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和估价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房地产估价规范从事房屋征收估价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屋征收估价业务;(二)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标准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三)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四)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五)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房屋征收:(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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