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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工作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与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中应当写明工作内容和薪资待遇及工作时长等条款。如果劳动合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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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根据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一个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是必备条款。所以不写明是不可取的。
合同内容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签订一个补充协议,针对约定不明的合同内容予以确认;如果协商不成,无法签订补充协议的,则可以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内容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是主要条款不明确的,应当重新订立合同,取代原合同。处主要条款之外的条款不明确,不会对合同效力或者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可以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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