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需要赔偿,所以不能谈所谓的赔偿标准。由于劳动合同本身所参考的法律不是中国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也不像劳动关系那样稳...
2008年1月1日之前存续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到期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以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规定为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不续签或以低于原待遇使劳动者不续签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工作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补偿一个月工资,工作不满半年的,补偿半个月工资。劳动合同到期,但单位与劳动者都按原来的约定履行,此为劳动关系的继续,在此劳动者无过错的,单位在这个期间解除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合同要求,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二倍于经济补偿的赔偿。
根据2008年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及个别地区的条例规定(比如),企业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前一个月应告知劳动者是否续签的通知,如果没有通知的,按延迟的天数补偿工资(最多一个月)。另外到期终止还分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和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第一次到期终止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支付N倍经济补偿。第二次到期终止的,目前除上海地区外,其他地区都应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第二次到期终止的大多数地区都认为是违法终止,需要支付2N倍经济补偿。所以,你这种情况是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的,只是具体数额还需看案情决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7人已浏览
501人已浏览
139人已浏览
12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