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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
上海房产税规定: 1.免征点:60平方米人; 2.税率:房产税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适用税率0.6%。对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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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假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 ①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员工,可享受3天婚假。 ②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初次结婚的员工,可享受15天晚婚假。 ③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的,可视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④再婚的员工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产假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①女员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假前可以休假15天。②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③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④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⑤产假为连续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以上为2017年产假婚假丧假规定,其丧假是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第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98天产假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需提供的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2009年5月1日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实行核定征税,核定征税的比例暂按1%确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 (1)《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6〕108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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